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37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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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要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全国人大还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要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全国人大还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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