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35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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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概念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2.法律依据
1981年5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1988年12月国务院通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并于1989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
国务院还制定了《关于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规,使我国行政区划边界争议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
(1)我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主管部门。”
(2)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会同有关部门,如土地主管部门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与下进行调解;
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但民政部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2.法律依据
1981年5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1988年12月国务院通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并于1989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
国务院还制定了《关于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规,使我国行政区划边界争议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
(1)我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主管部门。”
(2)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会同有关部门,如土地主管部门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与下进行调解;
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但民政部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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