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22 【加入自考交流群】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股东资格的取得:A原始取得:设立时的原始取得;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C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办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B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C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办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gd.com)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