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20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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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扶养、继承、共同财产、禁婚效力)
1、扶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扶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互负扶养义务,如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向法院起诉。
2、继承
婚姻法、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为法定继承人,当这些亲属一方死亡后,对无遗嘱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除依法丧失继承权者外,享有法定继承权。
3、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4、禁婚效力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基于伦理考虑亦应禁止结婚。
(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法定代理、监护、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1、法定代理的效力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代理权,进行民事活动。
2、监护效力
近亲属是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宣告、撤销
4、继承效力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犯罪构成、告诉、和解)
1、犯罪构成效力
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才能成立,如没有亲属关系,构成其他罪。
2、告诉、和解的效力
以上犯罪除重伤、死亡之外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上诉、申诉、申请执行效力)
1、回避的效力
在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如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如不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2、上诉、申诉的效力
对一审判裁近亲属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上诉;
生效判裁不服可以申诉。
3、申请执行的效力
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判裁或调解协议中涉及财产内容,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近亲属为法定监护人的,可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扶养、继承、共同财产、禁婚效力)
1、扶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扶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互负扶养义务,如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向法院起诉。
2、继承
婚姻法、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为法定继承人,当这些亲属一方死亡后,对无遗嘱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除依法丧失继承权者外,享有法定继承权。
3、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4、禁婚效力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基于伦理考虑亦应禁止结婚。
(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法定代理、监护、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1、法定代理的效力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代理权,进行民事活动。
2、监护效力
近亲属是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宣告、撤销
4、继承效力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犯罪构成、告诉、和解)
1、犯罪构成效力
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才能成立,如没有亲属关系,构成其他罪。
2、告诉、和解的效力
以上犯罪除重伤、死亡之外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上诉、申诉、申请执行效力)
1、回避的效力
在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如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如不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2、上诉、申诉的效力
对一审判裁近亲属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上诉;
生效判裁不服可以申诉。
3、申请执行的效力
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判裁或调解协议中涉及财产内容,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近亲属为法定监护人的,可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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