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七章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43 【加入自考交流群】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七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一、知识点:
1、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新设。分立:存续(派生)、解散(新设)。
2、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3)程序法定性。
3、公司形式变更具有的4功能:(1)公司维持。(2)营业持续。(3)程序简化。(4)降低成本。
4、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注意:(1)净资产折股。(2)国有资产折股。(3)增资募股。(4)债权债务的承受。
5、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国有资产折投比率不得低于65%。
二、记忆:
(一)简述公司分立如何保护债权人:公司分立程序:
1、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不按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按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3、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到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应符合的要求:
1、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办理。
2、有限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相当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3、原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的股份公司承继。
(三)国有资产折股应符合的要求:
1、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
2、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要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3、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三、新法:
(一)公司的合产与分立:
公司合并(吸收、新设) 公司公立(派生、新设)
类型 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方终止。
2、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成为一个新公司。 1、派生分立:原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原则,原公司存续。
2、新设分立: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程序:(1)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
(2)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股份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审批。
(3)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债权人保护程序(类似于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6)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律效果: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给新公司哐吸收方 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合同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形式的变更:
1、有限公司可变更为股份公司,但须符合股份公司的条件;反之亦然。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七章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gd.com)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