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辅导之《合同法》复习资料(二)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7:08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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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⑶泄漏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⑷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①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②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③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①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②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③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22 合同条款中,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的期限;⑥履行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默示条款的种类:①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条款;②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的条款;③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的条款;④明示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的条款;⑤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23 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的原则:①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②体系解释原则;③历史解释原则;④符合合同目的原则;⑤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⑥合法原则;⑦诚实信用原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①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②统一解释原则;③限制解释原则;④调和解释原则;⑤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①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②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③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④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要具体化。
24 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①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②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时,若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③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④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⑤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视为货物合格;⑥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若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
25 合同漏洞发生的原因:①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②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虽经表示,但未获协议;③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26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①合同债权是请求权;②是给付受领权;③是相对权;④具有平等性;⑤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债权的效力:一项完全的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请求力,是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执行力,是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依法自力实现,是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却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处分权能,是抵销、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效力。保持力,是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27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认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从几个方面:①有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②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③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28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①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②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③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受到损害时,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9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有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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