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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听课笔记(五)(2006年版)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30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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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日内瓦同一票据法(德、法、瑞、日)  分离主义  汇票、本票
英美票据法(英国、美国)  包括主义  汇票、本票、支票、更多
我国票据法  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法分类
1法律上的分类
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
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票据行为发生地)
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
2学理上的分类
委付证券(汇票、支票)和自付政权(本票)――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
信用证券(汇票)和支付政权(本票、支票)――依据信用还是现实资金关系
记名票据(汇票、本票)和无记名票据(支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
完全票据(汇票、本票)、不完全票据(无效票据)和空白票据(支票中票据金额收款人)-―决定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
3商务中的分类
交易票据、担保票据、融通票据

票据的再分类
1汇票的再分类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即期汇票和定期(远期)汇票 定期汇票可在分:定日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分期付款汇票(无效汇票)
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当事人是否有一人兼二种即以上身份)
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是否需要附随其他单据)
2本票的再分类
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即期本票和定期(远期)本票  我国仅许即期本票
定额本票(5万 1万 5000 1000)和不定额本票
3支票的再分类
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完全记载支票和有限空白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
普通支票和专用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同城支票和异地支票

票据关系当事人
出票关系的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关系的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
承兑关系的当事人:持票人、承兑人
保证关系的当事人:保证人、被保证人、保证关系债权人
付款关系的当事人:付款人、持票人或票据款项收受人

汇票关系
必须有:出票关系(主票据关系)、付款关系(辅助票据关系)
可以有(附属票据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汇票特有)、保证关系
本票关系
必须有:出票关系(主)、付款关系
可以有(附):背书关系、保证关系
支票关系
必须有:出票关系(主)、付款关系(辅)
可以有(附):背书关系

票据签章有三种形式: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自然人在票据上签章可任意采用一种,法人签章必须具备两要素:1法人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票据的时效期间
自票据到期日起算2年时效:定期汇票
自票据出票日起算2年时效:即期汇票 本票
自票据出票日起算6个月时效:支票

背书的种类
1实质背书(转让背书)
一般背书  特别背书(限制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空白背书)
2形式背书
委托付款背书  设定质权背书

需要进行承兑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可以进行承兑的汇票――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后若干日付款的汇票
无须进行承兑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
不能进行承兑的汇票――我国无

保证的分类
1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保证人人数)  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2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保证金额)  我国无部分保证,部分即全部
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保证方式)  我国不承认略式保证
4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是否附条件)  否认不单纯,但不影响票据保证成立

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间
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间  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间  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本票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出票规则的适用  关于出票的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 、“不得转让”记载相同
背书规则的适用 
保证规则的适用
付款规则的适用  仅在提示付款期限上不同
追索权行使规则的适用

支票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出票规则的适用  仅出票的不具有出票效力的记载、出票人保证责任相同
背书规则的适用
保证规则的适用
付款规则的适用  特别规定除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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