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计委派制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4 14:20:47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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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会计委派制作为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新兴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完全改变了原有的会计组织结构。本文通过对其三种模式的深入分析,力图揭示出隐藏在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背后的本质问题,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理论基础,构建基本框架。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委派制;受托责任;委托代理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负责人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缺位,国有投资代表人不具体,对经营者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产生了一些腐败行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企业权力约束制度来监督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有关部门搞了会计委派制的试点,用以建立会计监督为中心的企业权力约束制度,进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调整和改变会计人员隶属于所服务的单位的现状。本文就此谈一些个人见解,以供探讨。
一、 会计委派制的模式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监督,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维护财经纪律,可以称之为一次大刀阔斧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财务总监委派制、会计负责人委派制、“会计楼”形式。
(一) 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总监一般由产权部门选派,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委派部门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定期考核和轮岗。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现代企业制度的显著特点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其实质是出资者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从而形成了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经营者权力得不到有力约束,产生了“内部人控制”,引发了一部分代理人利用占有上的优势向委托人隐瞒事实,在企业经营中采取各种方式损害所有者利益,在企业改制及产权流动重组过程中使国有资产流失,自身缺乏长期投资和技术改造的动力,同时财务关系透明度低甚至进行“黑箱操作”。这就要求处于企业约束机制重要环节的企业会计管理从内外结合的整体角度开展会计监督,以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而当前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经营者的领导下,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违背了顺向监督的原则,使得会计监督只能是企业内部对自身经济活动进行自上而下或自我监督约束的一种内部监督,并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财务总监委派制正是顺应了加强外部会计监督的要求,从财产所有者的角度对企业领导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财务监督,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以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财务总监委派制对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为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甚至于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提供了一种可以较为有效地克服“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监督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却不能解决由于会计的双重受托责任导致的会计人员既代表所有者又代表经营者而陷入两难之地的问题。由于企业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代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厂长经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约束,而企业财务人员是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理财,它们的职责不能混淆,职能不能相互替代。这事实上使得财务总监相对于经营者及其领导下的会计系统而言属于企业的“外来人员”,是经营者的“异己力量”,极易被架空而不能掌握企业实际经济活动情况;更重要的事,会计人员仍处于经营者的领导下,在组织上、经济上受制于经营者,使得会计人员面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倾向于经营者一方,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 会计负责人委派制和“会计楼”形式
会计负责人委派制的委派对象主要是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委派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但工资福利等的负担形式各地有所不同,大多是按“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会计楼”形式是把企业会计从内部分离出去,统一在“会计楼”办公,会计人员编制根据所属企业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3-5人,“会计楼”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会计楼”负责统一管理发放,类似于代理记账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会计楼”由经贸部门管理,主要试行于乡镇企业。
上述两种会计委派制的模式都试图从会计核算的日常工作中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力图使会计人员从双重受托责任中解脱出来,在组织上、经济上脱离经营者的控制,从而真实客观地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这一突出的优点也伴随着突出的缺点,表现为:首先,片面追求会计监督的职能,忽视了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会计作为特定经济主体中整体管理系统的一个特殊的子系统,一方面要为经营者在加强经营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协助经理履行理财责任和经营责任;另一方面,会计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记录,然后向所有者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理财状况。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增强了后一种职能,却削弱了前一种职能,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不可能站在企业的角度为企业精打细算,从而有碍于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其次,两种模式均在不同程度上干涉了企业自主权中的人事权,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二、 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设想
(一)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来源
通过对会计委派制三种模式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会计委派制实际上建立在两个有歧义的认识上:一是对会计的身份和立场的认识,也就是会计人员应站在谁的立场上,对谁负责?应由所有者来委派还是由经营者来任命?抑或处于独立地位,既不依附于所有者,又不从属于经营者?二是对会计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即会计监督属于企业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是对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还是对经营者的监督?如何解除这两种认识的歧义将成为会计人员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和发展动力。
目前,对会计人员的地位和立场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种观点:会计人员委派论、会计人员独立论、会计回归企业论。会计人员委派论提出的前提是由于会计人员出现了“双重身份”,其解决方法是会计委派人员明确其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经营者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独立论认为会计是代理关系中的第三者,会计人员的行为不受资源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影响,只受会计准则的约束。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首先,会计不能超脱于代理关系之外;其次,会计人员要受“公认会计准则”的约束是确定无疑,但准则本身就是在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影响下产生;再次,一方面要求会计不受双方影响,一方面又要反映双方之间的受托责任,会计人员难以从中找到均衡点。会计回归企业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成为特定经济主体中整个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会计人员应当协助企业经营者制定财务策略和预算,合理组织筹资、投资,正确进行利润分配,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企业会计在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帮助经营者完成受托责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会计监督的职能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会计只具有内部监督职能,二是会计既有内部监督职能又有外部监督职能,这也是会计委派制的观点。事实上让会计人员监督其上级———经营者,这显然是不符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分离的原则,也不符合顺向监督的原则。要扭转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应该通过对会计的约束机制,强化外部力量对会计的监督,而不是要求会计来监督经营者。
由此,本文试图设计一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可以综合委派论和回归论的要求,而又不陷入独立论的误区;既能保证对经营者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又能保证企业的经营效果。也就是说,在加强对经营者外部监督的同时既能解除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又能保证企业经营者拥有完整的理财管理权,使会计人员尽心尽力地协助企业经营者的理财活动,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 会计人员管理的模式
1. 财务会计中介化和管理会计企业化
财务会计中介化是指将原隶属于企业,主要从事经济业务的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等财物会计活动的会计人员,剥离为独立于企业和政府之外的“第三者”。它们对委托者(确切地说应该是利益相关者)负责,以会计准则为依据,货币计量企业的经济行为和交易记录,在客观、公正、独立、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提供财务、成本和财产经营责任信息,确认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履行会计反映的职能。中介化以后的会计人员成为类似于注册会计师的财务会计数据处理人员,之所以强调“类似于”,主要基于以下认识:(1)中介化以后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地实体仍是原企业个体;(2)核算的对象仍是原会计核算主体所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的价值运动信息,并且实时向企业内部传送这些信息;(3)基于财务会计性质的特殊性,中介化以后的财务与会计之间的契约关系将会相对稳定,从而有别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企业之间颇具弹性的契约关系。当然,人员的独立需以机构的独立为前提,中介化后的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会计公司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管理会计企业化是指原隶属于企业的从事非财务会计活动的会计人员,应彻底摆脱政府和企业“双重”管理体制的束缚,实现会计角色的“回归”。使其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有效运用利益驱动规律,促进管理人员竭其所能对企业整个经营管理活动过程进行预测、决策和监控,为企业管理出谋划策,不断向企业管理当局提供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会计管理信息,以充分发挥管理会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独立后的财务会计核算主体仍然是各个企业个体,原先由企业会计履行的非财务会计职能则分别由企业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会计机构分担。财务会计中介机构可以公开对外发布企业财务报告(主要是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企业管理会计机构在实时接收由财务会计中介机构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兼容并蓄企业内部其他管理信息系统所提供的非货币信息,既可为企业管理提供决策支持,亦可代表企业对外发布企业报告,以满足用户对财务与非财务数据、管理部门对财务与非财务数据的分析、关于股东和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司背景等信息的要求,以弥补财务会计货币计量的不足。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还可以通过实现对相关管理活动的实时监控和对财务会计信息的事中审计,藉以维护所有者权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财务中介化立场与会计独立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的会计不是超脱与委托代理关系之外,而是由与经营者的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转为与所有者的企业外部委托代理关系。由董事会委托,对委托者负责,确认经营者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履行反映的职能。
2. 建立会计公司的基本设想
会计公司是以建立会计人才资源有限责任或合伙公司为依托,以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计信息为基础,以改革和加强会计工作,全面规范会计行为为途径将会计人才全面推向市场,实行社会化管理,逐步建立“公司统管、社会招聘、单位用人、工酬分离、风险执业、行业自律、政府统管、全面规范”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具体操作如下:
(1) 明确会计公司的性质、职责及其与政府、行政、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会计公司是社会中介机构和特殊的企业法人,负责社会会计人才的统一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风险自担、照章纳税。政府和会计公司是一种引导与被引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会计公司与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运作、互不干涉、相互监督、共同发展的关系。会计公司在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客观、公正的执业,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为了规范会计公司的执业行为,应设立会计公司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会计公司的主要职责:①依法向社会吸收招聘和为各单位输送合格会计人才,保证用人单位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②为用人单位搞好会计人员的选派、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③负责开展对选派人员在用人单位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保证会计人员依法执业;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执业监督检查及后续教育等工作。
(2) 会计公司通过招聘使用会计人员,建立会计行业新的用人机制。一是对现有的在职会计人员,一律取消干部或职工身份,脱离原单位,通过严格筛选后转为会计公司招聘使用;二是今后各院校毕业的财会类学生可直接进入人才市场,由会计公司招聘使用。对被聘用的会计人员,与会计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彻底打破会计工作的“铁饭碗”,从而增强会计岗位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
(3) 建立用人单位对会计人员的优选机制,明确用人单位与会计公司的法律责任。实行会计人员由会计公司统一管理后,国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今后各单位、各部门需要会计人员只能由会计公司提供。同时,赋予各用人单位向会计公司选择用人的权利,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会计核算特点到会计公司选择自己需要的会计人员,并以协议或合同形式明确会计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责任。
(4) 规范会计公司的收入分配制度,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会计人员实行由会计公司归口管理后,每个会计人员成为会计公司的法定职员,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一律由会计公司负责。会计公司通过等级考试划分会计人员等级,并结合其资历、综合水平将会计人员的工资划分为不同水平。为了促进会计人员依法执业,可在会计行业建立完善基本工资加风险报酬的分配制度。
(5) 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规范会计公司的收费行为。由于如何确定收费标准对于会计人员是否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会计信息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避免将收费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而可能产生的会计人员乃至会计公司与用人单位合谋做假的情况出现,会计公司应按照用人单位要求的会计人员的等级、种类和数量计算求得应发工资,并在此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二者之和作为会计公司的收费依据。
(6) 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应承担经济责任,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凡因会计人员不依法执业而使用人单位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其罚款一律由会计公司和会计责任人共同承担支付;因违法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其损失由会计公司和会计责任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7) 会计公司的建立和运行需要完整的配套措施:会计公司的推行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各级会计行政主管部门一是要建立对会计人员、会计公司和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登记制度、警告制度,二是要建立会计违法违纪个人责任追究制度、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度,三是建立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稽查制度,定期换岗制度和个人业务档案制度;各财政部门应组建一支精干有力的会计执业监察队伍,强化日常性会计执业监督检查,加大会计监察工作力度;加强财会业务培训和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促进依法办事。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通过会计公司的建立和运行实现其中介化立场,履行其反映的职能;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回归企业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并结合审计部门履行内部监督的职能;经营者的行为将受到来自与财务总监、稽察特派员等监督机构的外部监督。这样,便实现了对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分离,以及对所有者负责和对经营者负责的立场的单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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