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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笔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13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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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偿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债的抵销,主张抵销一方应向对方发出抵销的通知。
根据《合同法》规定,抵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第三人同意,也不得抵销。
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如果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即双方互负的债务都已经到期。对于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的债务未到期的,只要未到期一方愿意放弃未到期的期限利益,也可以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在实际中,有些债因其性质决定不能抵销的,如与人身相关的赔偿。
三、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有权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可以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自提存时起,债务人便被认为已经履行了债务。自提存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均由债权人承担。
在我国,提存采用提存公证的方式,即债务人向公证机构提出提存申请,经公证机构接受,并由提存人将提存的事实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即告完成。
四、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处分自己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主动免除债务人债务,只要该免除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不加禁止和干预。免除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便可生效。
五、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归于同一人,如债务企业被债权企业兼并。债可以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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