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笔记 技术开发合同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11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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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两种。技术开发合同有以下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2、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二、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
(2)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3)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方的义务。
1、依约亲自帛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
4、研究开发方的后续义务。
5、根据诚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除应履行前四项义务外,还应共同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承担相互不断地通报合同履行情况的义务。
三、合作开发合同各方的义务
1、合作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投资。
2、合作各方应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相互协作配合。
四、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的负担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五、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遵循以下规则: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有约定从约定。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若不申请专利的,对于技术秘密成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收益的权利。有约定从约定。
3、其他成果权益分配规则:
(1)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2)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各方当事人都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得按原有份额共同受让。
六、技术开发合同终止的特别事由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两种。技术开发合同有以下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2、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二、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
(2)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3)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方的义务。
1、依约亲自帛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
4、研究开发方的后续义务。
5、根据诚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除应履行前四项义务外,还应共同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承担相互不断地通报合同履行情况的义务。
三、合作开发合同各方的义务
1、合作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投资。
2、合作各方应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相互协作配合。
四、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的负担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五、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遵循以下规则: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有约定从约定。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若不申请专利的,对于技术秘密成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收益的权利。有约定从约定。
3、其他成果权益分配规则:
(1)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2)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各方当事人都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得按原有份额共同受让。
六、技术开发合同终止的特别事由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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