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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笔记 承揽合同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11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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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合同。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即承揽人要以自己的劳动来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
3、定作物的特定性。
4、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三、承揽合同的效力
(一)承揽人的义务
1、完成承揽的工作义务。这一义务要求承揽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依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自己完成主要工作,但经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未经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在承揽合同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可以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也可以由承揽人自己准备材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接受。
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应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经定作人验收合格,才算完成了合同义务。
4、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应保证其所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的约定。
5、容忍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应接受定作人对承揽人工作的监督检查。
6、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向承揽人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或技术资料等。
3、受领工作成果。
四、承揽合同的终止
承揽合同的终止情形主要有:
1、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承揽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终止。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 串讲笔记 合同法学习笔记 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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