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八)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52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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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P181)
★行政责任的概念: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包括其他公民。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A.行为的违法性(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违反治安处罚法损害环境的行为,也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B.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C.行为的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D.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大体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必然性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偶然性因果关系)两种。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间接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种危害行为产生了某些危害结果(或尚无危害后果),又和其他条件结合(可能是自然力也可能是其他人的行为)又产生了另一种危害后果。这种危害行为对后一种危害结果来说,不是必然出现的。但它是原因或条件之一,也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当然,在法律规定不要求危害结果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时,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二、行政制裁的方式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实施行政处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还包括国家关于行政处分的两部法规:《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环境保护法》第38条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情节比较严重的,除对单位处以罚款外,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是为了加强负有污染防治职责的领导人和责任人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环境保护法》第45条还规定:环保监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多选)
A.对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
B.对企业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企业职工”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也包括国家机关任命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行政人员。
注意: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制裁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多选题或简答题)
根据教材P181压缩整理:(多选,简答:估计答对5点以上可得满分)
①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②拒报或谎报污染物申报事项;
③未缴排污费;
④引进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和设备;
⑤移转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给无防污能力的单位;
⑥防污设施未建成或未达要求而投产或使用;
⑦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污设施又超标排污;
⑧违法造成污染事故;
⑨逾期未完成治污任务。
★行政处分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概念: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国家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除了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各级环保部门以外,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保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还有依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环境保法行政处分规定:(多选)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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