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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二十四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46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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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内容简答,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进行框架性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涉外因素则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第二,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第三,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例题」加拿大的A贸易公司和中国的B贸易公司在美国纽约市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若发生合同纠纷,应由A贸易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C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合同在纽约市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于是到C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就怎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 (2009年1月多选题)

  A.可以适用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美国的民事诉讼法

  B.只能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C.只能适用加拿大民事诉讼法

  D.可以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美国、加拿大或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E.可以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答案」ACDE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二、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四、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

  外交代表在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从国际惯例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完全性和有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到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其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有权受理。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驻在国法院有权管辖。

  (3)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出诉讼而引起反诉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例题」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出诉讼而引起反诉的( ) (2008年10月单选题)

  A.继续享有司法豁免权

  B.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C.须经本人明确表示放弃后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

  D.须经其所在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后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

  「答案」B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非中国国籍的,享有与外交代表同样的司法豁免权;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外交公务的行为享有司法豁免权,使领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是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仅就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民事司法豁免权。

  「例题」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在华期间与他人发生侵权民事纠纷,对方以该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未经其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时,人民法院( ) (2009年1月单选题)

  A.应当受理

  B.可以受理

  C.不能受理

  D.在请示有关机构批准后才能受理

  「答案」A

  「解析」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非中国国籍的,享有与外交代表同样的司法豁免权;但是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驻在国法院有权管辖。

  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六、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和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机构的律师,外国律师不得以律师的身份在我国法院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担任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例题」下列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原则的是(   ) (2007年10月单选题)

  A.支持起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

  C.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D.辩论原则

  「答案」C

  30、(多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

  A、中国律师

  B、中国公民

  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

  D、其本国公民

  答案:ABCD

  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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