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东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导航 | 网站导航

广东自考网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广东自考交流群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二十一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46  【加入自考交流群】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重点章,但内容比较简单,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掌握基础知识。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名词解释 2009年1月)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包括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专门性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该程序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非讼性

  (三)简捷性

  第二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须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法定的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除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或有价证券等。

  (二)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

  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的事由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等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并且由于以上事由使得票据等是否被人占有或者被谁占有不明确,即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

  (三)申请人须适格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例题」下面可以作为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的是( ) (2009年10月单选题)

  A.付款人 B.出票人

  C.背书人 D.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

  「答案」D

  (四)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例题」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是( ) (2006年1月单选题)

  A.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票据持有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票据持有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A

  「例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2006年1月多选题)

  A.申请宣告无效的票据须是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定其他事项

  B.情况紧急,不立即公示催告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C.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是票据等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D.申请人须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和法定的其他人

  E.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持有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答案」ACD

  「解析」B不属于公示催告的条件。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E不正确。

  二、公示催告的受理和通知止付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以后,由一名法官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裁定受理后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同时,向票据支付人发出通知,令其停止支付。

  三、 法院发出公告和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一)法院发出公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二)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申报权利人须是利害关系人,并且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报。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持票人即是债权人。

  (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在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视为合法的申报。

  「例题」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 ) (2008年10月单选题)

  A.为合法申报,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B.不合法,应裁定驳回申请

  C.不合法,应告知利害关系人起诉

  D.为合法申报,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

  「答案」A

  如果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提交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利害关系人合法申报权利被法院认可的,将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例题」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合法申报权利被法院认可的,将产生的效力是( ) (2010年1月、2011年1月单选题)

  A.中止公示催告程序 B.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公示催告生效 D.公示催告自行失效

  「答案」B

  (3)应以书面形式申报权利,同时应向法院提交所持的票据等。

  (4)须向发布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向申请人或其他法院申报均不发生效力。

  「例题」下列关于在公示催告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07年1月单选题)

  A.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 B.申报人应当是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C.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D.应当以口头方式申报权利

  「答案」A

  「解析」申报人应是票据的实际持有人,不一定是合法持有人。申报权利应向发布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应当以书面形式申报。

  第三节 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作出

  除权判决也叫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判决,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项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1、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民诉意见》第232条的规定,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审判组织

  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具备申请除权判决条件的,则应当裁定驳回此申请。

  「例题」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07年10月单选题)

  A.公示催告程序由合议庭主持审理

  B.除权判决由独任法官主持审理

  C.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D.在公示催告案件审理中可以进行调解

  「答案」C

  「解析」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对除权判决不得上诉,故C正确。《民诉意见》第23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公示催告程序由独任法官审理,但除权判决由合议庭审理。故AB错误。公示催告案件时非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3、除权判决的效力★(简答题 2006 年10月)

  (1)既判力: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除权判决一经宣告就产生既判力,所以利害关系人若因除权判决而受有不利益的,只能通过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来救济。

  (2)除权判决还具有除权力和执行力。除权力即除权判决除去公示催告票据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等上的权利。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权利,若支付人拒不支付的,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下列属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之一的是(   ) (2008年1月单选题)

  A.由法院依职权作出 B.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出申请

  C.利害关系人权利申报成立 D.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民诉意见》第232条的规定,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除权判决的撤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此条赋予利害关系人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例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 (2010年1月单选题)

  A.两年内,可以向票据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B.一年内,可以向票据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C.一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D.两年内,可以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除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常终结以外,下列情形可以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例题」 下列能够导致公示催告终结的情形是( ) (2009年1月多选题)

  A.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

  B.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的

  C.人民法院驳回公示催告申请的

  D.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并被法院认可的

  E.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

  「答案」ABCD

  25、(单选题)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下列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条件的是( )

  A.申报人是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

  B.在法定期间内申报

  C.须向发布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

  D.以书面形式申报;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口头申报

  答案:D

  解析: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申报权利人须是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持票人即是债权人。

  (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报。

  (3)应以书面形式申报权利,同时应向法院提交所持的票据等。

  (4)须向发布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向申请人或其他法院申报均不发生效力。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二十一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gd.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gd.com/zl/8917.html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微信 浏览热度(

加载中~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广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