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4)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43 【加入自考交流群】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七)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证监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证监部门可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对其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并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应符合的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额不少于1.5亿。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滑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国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企,最近3年连续盈利。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4)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gd.com)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