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十四章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53 【加入自考交流群】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海洋环境和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环境
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海水构成地球总水量的97%,是组成地球环境的最基本要素之一。
系统意义上的海洋环境包括了海水、海底、海岸、海面上一定范围的大气,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他生物。
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之一。
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环境污染,是危害海洋环境的最紧迫问题,是人类活动影响海洋环境的主要表现;
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损害概念的解释。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根据这一定义,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⑵危害人体健康。
⑶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对渔业的妨碍包括造成渔产品质量和数量的降低,渔场的外移,减少乃至消失,海水富营养化导致的赤潮对海产养殖的损害等等。
⑷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
海水水质和海洋环境质量的恶化主要发生在沿岸和近海海域。
中国近岸海域的水质污染相当严重,主要污染指标是无机氮和无机磷。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海洋环境污染有以下特点:
⑴污染种类繁杂。
海洋是人类所排放污染物质的最终载体。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主要防止对象有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船舶、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等五大类。
⑵污染扩散范围大。
⑶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于197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也有一些条款就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中国加入了一些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如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第二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一般规定
法的适用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之内,从事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
海洋保护区
对于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的环境区域,以建立保护区的方式,采取专门措施加以保护,是各国保护环境的成功。
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浏览区三大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1]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十四章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gd.com)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