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十四章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7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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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业法概念;保险业法调整对象;保险业法体例;保险业法性质与作用
一。保险业法
是国家据以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他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
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三。保险业法的体例
1.单独制定比较完备的保险业法。英国,德国
2.将保险业法规定于保险法典中。我国
3.复合型体例。日本,韩国
四。保险业法性质与作用
保险法属于公法性质
保险法的作用:
1.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3.促进保险业经营合理化和科学化。
此外,保险业法的制定和完善,不仅能促增进保险业的经济效益,更能增进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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