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3)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7 【加入自考交流群】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具有的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二、律师的基本权利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
我国《律师法》第32条也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是对我国律师的一种特殊职业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取证据。
(1) 查阅案卷权
(2) 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 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4) 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5) 代行上诉权
(6) 拒绝辩护、代理权.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讼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此外,《刑法诉讼法》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61条、《行政诉讼法》第30条对律师阅卷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或者与之通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一、 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三、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
四、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五、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据的义务
七、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
八、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一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第三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点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职业性,自律性,约束性,宽泛性。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对于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提高律师职业素质,规范律师职业行为,从而实现社会赋予律师职业的特殊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律师职业道德是提高律师素质、纯洁律师队伍的必要手段。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2.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执业。
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
4.律
[1]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 串讲笔记 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3)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gd.com)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