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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刑法》复习纲要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5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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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是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就是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处罚。从轻有两种情况,一是旧法规定为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从新法也就是不认定为犯罪;二是旧法新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轻则从处罚轻的法律规定即从新法。当然现在理论上还有一个中间法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主要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三种,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1.作为指的是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与作为义务相关的,这是我们理解不作为的重点。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有四种来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第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第三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四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3.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我国刑法规定持用犯罪主要是为了有效的惩治相关犯罪而起来兜底的作用。

  以上三种重点要掌握的是不作为。

  第三个问题: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的问题主要涉及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1.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处罚时应当予以从轻减轻。

  (*)第四个问题: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是罪过形式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情况:

  一、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第二,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认识到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第三,对危害结果的认识。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因此,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决定性因素,是认定犯罪故意的主要依据。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分别构成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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