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4 06:23:26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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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文书在形式上十分明显的特点是( )
A.通俗化
B.生动化
C.大众化
D.程式化
2.公证书的签署人员应写( )
A.主任公证员
B.公证员
C.副主任公证员
D.助理公证员
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结果应当写明( )
A.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B.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C.不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
D.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4.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相同于( )
A.仲裁裁决书
B.仲裁申请书
C.仲裁答辩书
D.仲裁协议书
5.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结论应当写为( )
A.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B.维持原判
C.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驳回上诉
6.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文书是( )
A.免予起诉决定书
B.不起诉意见书
C.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D.不起诉决定书
7.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应当写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 )
A.原告
B.上诉人
C.被告
D.第三人
8.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应当将其写为( )
A.公诉机关
B.抗诉机关
C.起诉机关
D.原公诉机关
9.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而制作的文书,称为( )
A.起诉意见书
B.补充侦查报告书
C.提请复议意见书
D.提请复核意见书
10.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范围决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 )
A.起诉书
B.批准逮捕决定书
C.立案决定书
D.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1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法所作出的书面决定是( )
A.刑事裁定书
B.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C.刑事判决书
D.再审刑事判决书
12.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署名应当是( )
A.独任审判员
B.合议庭组成人员
C.法院院长
D.人民陪审员
13.法律文书叙述案件事实多采用的方法是( )
A.倒叙
B.顺叙
C.补叙
D.插叙
14.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
A.提请批准逮捕书
B.逮捕证
C.逮捕决定书
D.批准逮捕决定书
15.在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全部法庭审理活动的文字材料是( )
A.评议笔录
B.调查笔录
C.法庭审理笔录
D.询问笔录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起诉意见书正文叙述犯罪事实有哪几种方法?
17.不起诉决定书对证据的写法有什么要求?
18.什么是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19.调查笔录的正文应当采用哪几种记录方法?
20.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理由应写明哪几项内容?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村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孙××服从管教,能够认真学习《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近期没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并能够同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如在2003年7月期间,在押犯吕××与许××打架,孙××主动上前制止,并及时向管教人员汇报.孙××能够按照监狱的要求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听课并作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在今年组织的政治、文化和技术课的考试中,孙××取得了平均86分的较好成绩.
孙××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而且不怕苦,不怕累,勇于承担劳动任务,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在担任施工员期间,能够积极协助管理人员组织生产事宜.孙××先后向本监区新入监的罪犯李××、张××和赵××三人传授生产操作技能,起到了带头改造的作用.孙××还利用工余时间,修旧利废,为监狱节约资金1000余元.
孙××入狱初期对所犯罪行认识不足,认为自己的命不好,坏事都让自己赶上了.所以刚开始入监时认为法院对其量刑过重,思想压力比较大,经常闷闷不乐,不言不语,与同监犯人也不交流,对监狱干警的教育不理不睬,表现沉闷.经监狱干警多次个别教育后,孙××转变了认罪态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的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自己罪孽深重,只有通过积极改造,才能洗刷自己的罪恶,报答监狱干警对自己的挽救之恩"(摘自孙××的思想汇报).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对不起党,对不起社会,对不起生养自己的父母,因些只有积极改造,今后才会有出路,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从此以后,孙××不再想以前不愉快的事,真正放下了思想包袱,对监狱干警的教育也能认真接受,改造表现比较积极稳定.
收受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单位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0日.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文书编号为(2006)×监减字第56号.连同提请减刑建议书移送的还有罪犯孙××的卷宗材料,共一卷32页.××监狱建议对罪犯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罪犯孙××,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男.孙××自幼不爱学习,勉强上学到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游手好闲一年半后,百无聊赖便外出打工,在外打工又不想吃苦,于是又回到村里无所事事.后来在一次闲玩时,与人发生口角大动干戈,最终因故意杀人罪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19××)×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无期徒刑.孙××原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镇.19××年×月×日孙××被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的情况是:20××年×月×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18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执行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人(本诉被告)××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06年7月20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人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于7月29日向同一人民法院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2005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由反诉人购买被反诉人生产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1000平方米,反诉人于2006年1月14日向被反诉人预付了全部货款的3 0%.被反诉人于2006年4月24日交货375平方米,其中仅有64平方米符合合同约定.为此反诉人已退回了166平方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尚有145平方米现存于反诉人处.为此,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交涉退货未果.之后,被反诉人于2006年4月27日再次向反诉人交货276平方米.至此,被反诉人所交符合约定的货物共为340平方米,与总供货量1000平方米相差约660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于2006年3月1日前全部交货,而被反诉人却于2006年4月24、27日两次部分供货,迟延履行合同约定,而且至今尚未全部供齐货物.
反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支持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起诉状所列反诉人违约的事实是没有根据的,被反诉人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供货数量不足,而且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人:××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是程××,男,系公司经理.
反诉的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接受反诉人退回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货物,共计145平方米;给付违约金29184.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案件的证据材料有:(1)双方签订的买卖印度红毛光板小板合同;(2)提(接)货的收单;(3)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交涉要求按合同供货的书面材料和通话记录.
被反诉人:××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市××区××镇.法定代表人段××,男,系公司经理.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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